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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电梯阻光 低层住户败诉
发表时间:2011/7/27
来源:广州日报 2011年06月03日07:41 广州首宗加装电梯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通讯员越法宣摄影报道)今年年初,越秀法院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省某机关服务中心、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其小区加装电梯妨碍了他的房屋通风、采光、日照,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昨日,此案公开宣判:原告败诉。据了解,这是广州首宗因加装电梯而提起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 原告:“我还要继续告” 宣判后,刘某某当即表示上诉。刘某某说,《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他并不是反对旧楼加装电梯,而是认为加装电梯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我还要继续告。”刘某某说,旧楼加建电梯井必然会碰到如“规划”“防火”“配套”等诸多问题。他称自己接下来还会告消防局、国土局和城管。 一告规划局要求撤销许可证败诉 涉案房屋是位于越秀区明月二路一幢八层旧楼,住户多为年过八旬的老人,对加装电梯改善居住条件要求迫切。2008年3月,同住在一住宅楼的六位业主代表向广州市规划局申请上述住宅楼增设电梯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规划局于2009年2月核发了许可证,批准增设电梯。首层业主刘某某认为电梯井贴近其阳台、卧室,严重影响通风、采光,为此向越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市规划局撤销该规划许可证。 法院认为,该楼装电梯已经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有房地产证、优化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加建电梯的相关图纸等相关材料,市规划局也履行了批前公示、听证等相关程序。越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楼电梯已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 行政诉讼败诉后,刘某某仍然不满加装电梯,于今年年初以加装电梯侵害其物权为由向越秀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告施工方法院称无拆电梯必要 法院昨日对刘某某诉省某机关服务中心、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宣判。法院判决,2005年起,明月二路某住宅楼的部分业主要求在该楼加建电梯,得到了原建设单位的支持。被告服务中心在征得该楼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及广州市规划局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010年5月12日,被告服务中心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加建电梯工程发包给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进行施工,工程竣工于2010年11月7日。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就是要拆除电梯,恢复未加建电梯时的原状。 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明月二路某住宅楼加建电梯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也有行政机关的许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点,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已作出认定。被告服务中心按照上级的指示协助业主完成加建电梯一事,包括将工程发包给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内的具体工作均属于加建电梯所涉事项,且由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施工也有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侵权。此外,所加建的电梯归业主共同所有,业主是电梯所涉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明月二路某住宅楼加建电梯对原告所有的102房的通风、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上述权利,因而不宜用拆除电梯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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